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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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及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12

鄂金办发〔2010〕11号

 

第一章      股东资格及股权设置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助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第二章      资本变动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上述事项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需要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准备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请示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核后,省金融办批准;武汉市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武汉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章      出资转让

第九条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依《公司法》的规定的程序,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九人。

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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