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南区金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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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2016-01-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国务院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和经营范围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业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遵守“只贷不存”,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只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大股东融资、经批准后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等,不得融入其它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任何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严格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业务。目前,P2P网络借贷已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重点领域,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经营P2P网络借贷业务,违者要停止其经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措施,引导、规范自身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注重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高管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不得以公司名义发放不属于公司资金的贷款,不得出现账外账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跟踪监管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暴力收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清退集资款,向省、市(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申请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董事长、总经理和有关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管理制度,指导县(市、区)政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防范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年度检查,人行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托管银行要加强对小贷公司资金的监管,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测预警

    湖北省小额信贷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是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重要监管平台。2014年8月,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小额信贷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的通知》(鄂小贷联办发〔2014〕3号),要求全省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接入省小贷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处理公司业务,形成财务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的实时监测。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信息平台上按要求录入经营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主动接受监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须将小额贷款公司在信息平台上录入的经营数据与公司存档账目数据的一致性,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对不在信息平台上录入数据或者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小额贷款公司,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将采取取消融资资格、停止办理各项变更、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措施。各级监管单位须在信息平台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分析,对违规、违法活动及时进行预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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